(2017)晋0828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苏某与卫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卫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卫某于2016年10月12日将执行款1.75万元全部交至本院,当日由申请执行人苏某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