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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桂芝与朱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芝,朱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1387号原告马桂芝,女,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淮河南街15—*号1-4-2,身份证号码2101061959********。被告朱凤霞,女,汉族,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路*号3-14-1,身份证号码2101061957********。原告马桂芝诉被告朱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