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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力、陈丽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力,陈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力,住辽源市。被执行人陈丽红,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力、陈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   焕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义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