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号(总工会*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962904-4。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郭勒木德小甘沟109国道K2796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证:66194223-0。法定代表人:邱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州中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纠纷应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合同签订地是青海互助。请求撤销格尔木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德清县人民法院或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青海省互助县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互助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褚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