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少航与黄嘉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航,黄嘉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542号原告:林少航,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黄嘉炜,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航诉被告黄嘉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原告林少航已预交),由原告林少航负担。审判长 丁向娜审判员 梁泳诗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心然冯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