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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陈育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4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旭,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罗内村东阳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雅,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颖如桥头右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谢秀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郑生计,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陈育明,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当,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女,汉族,该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旭与被申请人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陈育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闽0524民初34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育明名下的址在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二里154号1202室房屋(权证号:闽(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00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文旭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文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育明名下的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房屋(权证号:闽(20**)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006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辉煌审 判 员  吴瑜虹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三)申请人(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