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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志强张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张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沥元,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志强被执行人张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现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据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