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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579号原告:尚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