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579号原告:尚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