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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8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绰号“勇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勇伙同王某、郑某、管某(均另案处理)驾驶2辆摩托车窜至中山市南朗镇南合路至侨光厂路段,合力拦截被害人李某、滕某后,由王某言辞威胁李某、滕某并抢走李某的OPPOR9手机1部、滕某的iPhone6S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600元),随后一同驾车逃离现场并销赃,销赃所得款项由张勇及王某、郑某分赃并挥霍。2016年11月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龙商场附近抓获被告人张勇。次日,张勇带领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张家边先后抓获了王某、郑某、管某,公安人员在抓捕时缴获了作案所用的摩托车2辆。归案后,被告人张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张勇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张勇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勇退赔被害人李小四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退赔被害人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文虎沈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