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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474沈美芳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芳,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1474号原告:沈美芳,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辉,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美芳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美芳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美芳负担。审判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