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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谢明学、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学,黄春生,李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5号申请执行人:谢明学。被执行人:黄春生。被执行人:李攀英。本院在执行谢明学申请执行黄春生、李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黄春生、李攀英当即偿还申请人谢明学人民币10000.00元;二、尚欠人民币10000.00元由被执行人黄春生、李攀英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双方当事人均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应康审判员  石声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福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