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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段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段彭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89号原告王成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彭珍,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军与被告段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军撤回对被告段彭珍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成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张文雪人民陪审员  张润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