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罗磊与李军、钟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磊,李军,钟爱,罗磊,李军,钟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磊,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钟爱,女,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罗磊与被执行人李军、钟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李基强审判员 匡国梁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