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胡修水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胡修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18号申请人: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农贸市场1#-02。诉讼代表人陈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修水,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修水银行存款160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修水银行存款160000元(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徐州云龙支行营业室,卡号1:1106020202059915135;卡号2:1106020202059915259;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卡号为10×××69。),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