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柴巧霞、马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柴巧霞,马世海,马世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07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被告柴巧霞,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马世海,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马世江,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柴巧霞、马世海、马世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