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伟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97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法定代表人:刘启峰,总经理。被告:蔡伟忠,男,住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