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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冯聪明与周学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聪明,周学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初593号原告:冯聪明。被告:周学丰。原告冯聪明与被告周学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学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车损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醉酒后驾车将原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撞毁。经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车损共计28000元,被告认可并承诺在2015年9月15日支付完毕。但被告支付了20000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原告冯聪明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本院认为,被告驾车将原告的车辆撞毁,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其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及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既未答辩也不到庭,属对质证权利予以放弃,应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损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学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学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聪明支付剩余车损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学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