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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许桂延诉前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桂延,杨现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191号 申请人:许桂延,男,1975年3月,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杨现华,男,1969年8月,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许桂延与被申请人杨现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191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杨现华驾驶的鲁Q68016号重型货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杨现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现华驾驶的鲁Q68016号重型货车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波 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