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建辉与李春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辉,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82号申请执行人罗建辉,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生,自由职业,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杨萌,男,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茂芬,女,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春荣,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生,个体户,临沧市临翔区人,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建辉与被执行人李春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建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执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案件执行标的额573840元,案件诉讼费4600元、执行费8138元,合计标的586578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春荣名下有一宗土地(面积530平方米)位于双江县老干村,本院已依法查封。另被执行人李春荣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作出保证以其名下的土地及南洛河石厂的设备作为担保,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一半案款,剩余款项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处理,经回告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如李春荣能按期还款,其没有意见,并征得申请人同意��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才执行员 张 淋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金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