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万荣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万荣,周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万荣,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曾因两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万荣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苏118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万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万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万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万荣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万荣撤回上诉。扬中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玉审 判 员 张云代理审判员 王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