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3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吴永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吴永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379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雅居乐中心1、2、5、6、20层。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李倩雯、陈清华,均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道,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吴永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粤0106民初1379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吴永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754.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吴永道(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7座103房产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止。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原告全部欠款为由,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永道(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7座103房产权的查封。本案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敏燕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向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