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佰志与被告张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佰志,张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021号原告:杨佰志,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绥化市。被告:张义,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佰志诉被告张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佰志以现不能提供被告张义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佰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佰志承担。审判员 张金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