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溪才与张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溪才,张贵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650号原告:黄溪才,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张贵民,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黄溪才与被告张贵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溪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溪才负担。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育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