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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程小平诉被告马云龙、赵小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平,马云龙,赵小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程小平,男。被告:马云龙,男。被告:赵小六,男,。原告程小平诉被告马云龙、赵小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0.6元。审 判 长  畅英民审 判 员  王彦萍人民陪审员  南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一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