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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俊清与谢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清,谢运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473号原告:李俊清,男,1937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谢运均,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李俊清与被告谢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俊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俊清以谢运均下落不明,不再增加损失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俊清负担。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璐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