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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芜湖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与张春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张春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1211号原告:芜湖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0733030813Y。法定代表人:谢娟,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孝旭,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春玉,女,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诉被告张春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文可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