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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来栓诉被告孔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来栓,孔德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226号原告:郭来栓,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襄汾县古城镇盘道村村民。被告:孔德喜,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襄汾县古城镇东侯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来栓诉被告孔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郭来栓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德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来栓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德喜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来栓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收取74元由原告郭来栓承担,本院退还原告139元。审判员  梁红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