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斌与万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万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第3738号原告郭斌,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万海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不详。原告郭斌与被告万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海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万海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载明了上述内容。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万海林偿还原告郭斌借款本金1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郭斌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一支,用以证明被告万海林向原告郭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的事实。被告万海林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证据系原始书证,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对案件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被告万海林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的事实,本庭依法予以采信。本案经原告陈述、举证和本院认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5月6日,被告万海林向原告郭斌借款人民币11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老郭人币壹拾壹万元正。(110000)万海林2013.5.6号”。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万海林向原告郭斌借款人民币1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万海林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万海林偿还原告郭斌借款人民币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被告万海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