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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紫艳与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紫艳,秦玲,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33号原告:刘紫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玲,女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原告刘紫艳被告秦玲、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秦玲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庞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