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56号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普,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该行回龙圩支行行长,住江永县潇浦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涛,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周涛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谦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小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