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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鲁友昌与李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友昌,李国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61号原告:鲁友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章,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友昌诉被告李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鲁友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鲁友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友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友昌负担。审判员  秦明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