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宋益和、石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宋益和,石文明,霍学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332号原告:张海龙,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宋益和,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石文明,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霍学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张海龙与宋益和、石文明、霍学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海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海龙负担。审判员 许富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