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素雄伪造货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素雄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504号罪犯陈素雄,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素雄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15日以(2007)浙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2年6月25日裁定将该犯判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光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汪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素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素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素雄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陈素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五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素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七个表扬。罪犯陈素雄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素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素雄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至202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