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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527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96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