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904李宝芹与倪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芹,倪长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904号原告:李宝芹,女,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和,淮安市淮安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长美,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李宝芹与被告倪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宝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李宝芹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