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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娟莉与被告王六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娟莉,王六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292号原告:孙娟莉,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六民,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娟莉诉被告王六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孙娟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娟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娟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孙娟莉承担。审 判 长 毛    朝    晖代理审判员 惠文娟人民陪审员张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