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晓奇与李祖建、赵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奇,李祖建,赵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金晓奇被执行人李祖建被执行人赵又梅关于金晓奇申请执行与李祖建、赵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85000元,案件受理费8300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晓奇在被执行人李祖建、赵又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