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磊、李坤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李坤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京山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8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4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京山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辩护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坤鹏,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京山县。因犯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2010年1月25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18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4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京山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9月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李坤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同年1月2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1、被告人李磊及其辩护人金晓葵、被告人李坤鹏均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磊接到湖北龙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工作人员吴某电话得知汪某2在该公司收取车辆运输管理费,被告人李磊邀约李坤鹏与孔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皂市镇龙某公司未见到汪某2,便给汪某2打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汪某2的哥哥汪某1知晓此事后来到龙某公司查看情况,被告人李磊、李坤鹏与孔某等人误以为是汪某2,遂将汪某1打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汪某1鼻骨粉碎性骨折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磊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1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磊按协议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交由本院保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1对被告人李磊、李坤鹏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磊、李坤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磊、李坤鹏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天门市公安局皂市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襄阳铁路公安处京山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移交证明、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人孔某、汪某2、吴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汪某1的陈述,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天公鉴(法)字[2016]第2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李坤鹏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磊、李坤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磊、李坤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磊、李坤鹏能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磊刑期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李坤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坤鹏刑期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曾庆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李环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微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