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汉天芯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天芯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天芯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法定代表人丁珍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