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田玉霞与张建平、张玉平、韩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霞,张建平,张玉平,韩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田玉霞,女,1972年07月01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张建平,男,198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玉平,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韩小梅,女,1982年11月17日出身,汉族申请人田玉霞与张建平、张玉平、韩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建平、韩小梅、张玉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息、企业注册等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查控、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张玉平的工资账户在另案中进行冻结。除此,未查控、查询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张玉平的工资可以划拔时,申请执行人再次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前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森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明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