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4187M。法定代表人:刘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玲,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外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58921473。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元投资集团商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出具的(2015)运民初字第2080号裁定书未向上诉人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送达,程序违法;本案应结合被上诉人与沧州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旺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欠款协议及分公司负责人杨爱军被刑事侦查等证据确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沧州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旺分公司是否属于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本案所诉是否涉嫌犯罪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