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葛东扬、张卫红与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东扬,张卫红,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370号原告:葛东扬,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卫红,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69号。原告葛东扬、张卫红与被告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葛东扬、张卫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东扬、张卫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葛东扬、张卫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