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林刚、徐云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林刚,徐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汤林刚,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徐云法,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林刚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云法应支付案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00元,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云法银行存款人民币41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华 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人:拟稿人:核稿人:校对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0108执338号打印日期:2017.4.5打印份数:4申请执行人汤林刚,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汤家桥村汤家桥3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8199011220919。被执行人徐云法,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江一社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十四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06171118。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林刚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云法应支付案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00元,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云法银行存款人民币41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叶剑杰四月五日书记员华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