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7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谭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谭某,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谭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谭某支付赡养3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某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乔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