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融达盛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融达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272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融达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1号(华荣市场H38)。法定代表人:黎勇。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融达盛物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