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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浩与王圆圆婚姻家庭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3执222号王圆圆:你(或你单位)与闫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203民初42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浩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闫浩人民币60662元。(2)申请执行费810.00元。账号:017201040002888收款单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京九分理处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皖1203执222号刘会英:你(或你单位)与闫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203民初42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浩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闫浩人民币60662元。(2)申请执行费810.00元。账号:017201040002888收款单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京九分理处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