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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银,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夏银曾因吸食毒品,2013年10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24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夏银在涪陵区石嘴街路口肯德基店门前,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66克给吸毒人员周某某,获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夏银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夏银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夏银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2日,应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二、没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66克,予以销毁;追缴被告人夏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