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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帅与袁美仕、余立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帅,袁美仕,余立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782号申请人:唐帅,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美仕,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余立权,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帅诉被告袁美仕、余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美仕、余立权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唐帅自愿以其名下的湘ANV9**奥迪牌小型轿车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唐帅名下的湘ANV9**奥迪牌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袁美仕、余立权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保全费1570元,由申请人唐帅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 阳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