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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季鸿禹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鸿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593号原告:季鸿禹,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黄浩,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路137号8层。负责人:宁方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季鸿禹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鸿禹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莉莉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