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罪2017刑初23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玮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黄某乙因屋地纠纷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禾塘队家门口发生争吵,期间陈某为泄私愤,用手将被害人黄某乙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左手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昕陶 来源: